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临平区创新创业,进一步提升高层次人才对临平区的归属感,《临平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正式出台!细则详细解释了区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的申请办法。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补贴怎么申请?
带你“一文”了解!
对临平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B—E类人才,给予:“区内无住宅性质房产”的区级人才在临平区内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标准为:B类人才120万元,C类人才100万元,D类人才80万元,E类人才20万元。
经认定的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落地后,可享受100万元购房补贴。
申请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须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以上或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我区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
②持有临平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临平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④尚未退休。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退休后原则上不能享受购房补贴(以退休停缴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临平区,且依法在杭州市临平区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②事业单位:临平区所属事业单位(包含体制上实行双重管理,在我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临平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个人使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hangzhou.gov.cn/)-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专窗-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填写个人信息,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并审核提交;
符合《临平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个人使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人力资源服务系统(http://www.hzyhhr.cn:11443/)-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填写个人信息,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并审核提交,经认定的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负责人。
申请人如实填写《临平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持其他相关材料(详见申请表后填表须知),经镇街、平台或主管部门盖章后,报临平区市民之家区住建局窗口。
区住建局负责购房补贴材料收集、信息录入,牵头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联合审核。
凭购房合同和资格证等相关材料,由区住建局负责与人才、人才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由区住建局负责购房补贴发放事宜。购房补贴分2年发放,第1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2年年审通过后发放剩余50%,年审条件及流程与首次发放相同。
1.《临平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②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③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在临平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或与临平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属创业人员的,应提供我区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
6.原属临平区农业户口、农转非、户口落在农村的非农户口需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7.申请人才购房合同复印件。
8.申请人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序号2-4若为省内户籍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对临平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经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B-E类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5年;区级F类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6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市、区级人才须在临平区范围内租住房源。
申请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我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
②持有临平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临平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④尚未退休。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退休后原则上不能享受租房补贴(以退休停缴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⑤租赁补贴可用于租赁住宅性质的市场住房,且须提前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临平区,且依法在杭州市临平区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②事业单位:临平区所属事业单位(包含体制上实行双重管理,在我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临平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个人使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hangzhou.gov.cn/)-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专窗-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填写个人信息,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并审核提交;
符合《临平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个人使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人力资源服务系统(http://www.hzyhhr.cn:11443/)-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填写个人信息,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并审核提交。
填写《临平区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持其他相关材料(详见申请表后填表须知),经镇街、各平台或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区住建局市民之家窗口。
区住建局负责租赁补贴材料收集、信息录入,牵头做好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合审核工作。
由区住建局负责租赁补贴发放事宜。
1.《临平区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②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③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与临平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正式服务合同复印件。属创业人员的,提供申请当日前区内连续6个月(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原件。
6.原属临平区农业户口、农转非、户口落在农村的非农户口需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7.申请人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8.租赁备案证明。
9.房屋租赁合同。
(序号2-4若为省内户籍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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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家庭“区内无住宅性质房产”指申请家庭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临平区范围内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符合以下3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房产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临平区内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在2013年10月21日(含)之后引进杭州的人才,从2013年10月21日(含)到引进之日期间无房,但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在临平区范围内仅购买一套住房的;③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平区范围内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3.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无住房”指申请家庭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临平区范围内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符合以下2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房产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临平区内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平区范围内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4.高层次人才购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家庭在全区范围内未享受过:①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②实物型、货币型人才房、安家费补贴。教育、卫生、文化等原余杭区2018年人才专项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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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享受市级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区级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政策的申请家庭申请临平区购房补贴的,需停止享受相应政策,并扣除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的申请家庭申请临平区购房补贴的,须停止享受相应政策。
2.已享受市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区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及区内其他人才相关住房补贴政策的申请家庭,不再重复享受临平区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和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实物房源,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选择享受补贴方式。
3.建立“临平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各类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经科局、区商务局、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等单位组成。
4.目前已取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人才层次升格后不予补差。
5.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区内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人员,享受满三年后按此办法执行,享受期限合并计算。E、F类人才享受过人才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扣除相应的租赁期限。
6.申请人购买住房的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以购房总价金额作为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7.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申请临平区购房补贴的人才,需从购房补贴首次发放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进行标记。
8.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
86135871;
0571-86158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