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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杭州市“购房落户”政策指南
2021年07月05日 20:10   浏览:623   来源:临平讯息

根据杭州市目前实施的“购房落户”政策,针对2006年3月29日-2016年9月27日(包含9月27日)购买的房产(以网签时间为准),满足相应条件可直接落户。


新杭州人落户公众号结合相关资料,将最新的购房落户政策整理如下:





|购房落户政策依据|


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落户试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年3月29日--2016年9月27日前(含9月27日)


钱江新城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杭州经济开发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注:

1、购房人应书面承诺所购房产在办理户籍入杭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租赁);

2、购买商品房以签订合同并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签订合同后开具不动产专用发票时间为准;

3、购房人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再申请办理住宅确认。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10月14日--2016年9月27日前(含9月27日)


上城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落户试点办法的通知》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调整和明确萧山、余杭、大江东产业聚集区户籍政策的通知》

2015年1月1日--2016年9月27日前(含9月27日)


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在萧山、余杭、大江东产业聚集区内购买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单套住宅(含二手房),房款全额付清,经所在房屋主管部门确认,可到房产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1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迁入。


四、《关于暂停实施市区范围内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

2016年9月28日起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实施购房落户政策。对2016年9月27日前(含9月27日)已在网签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转让合同的购房人仍按原政策执行。


|购房落户申请材料|


满足条件的申请人要先去房屋主管部门办理购房落户住宅确认手续后,凭《外地人购买住宅确认表》再到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


办理购房落户住宅确认手续材料

1、房产证原件;购房发票原件;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

3、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以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

(注:以上材料需原件、复印件、本人及配偶户口首页需复印)

4、随迁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需提供所有子女户口本、符合计划生育证明(一胎提供准生证、有二胎需提供一胎准生证及二胎再生证),独生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由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如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应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票据,随迁子女出生证(以上材料需原件、复印件)。


办理落户手续材料

1、申请人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注:如毕业证书遗失,到学籍所在地教育局学籍科查学籍档案,由教育局学籍科出具学籍证明,并加盖学籍专用章;
2、杭州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传染疾病证明(购房落户体检,18周岁以上人员需体检,需要申请当月体检有效);
3、物业出具入住证明、经由管区民警核实并签字盖章;
4、书面申请报告。

注意事项:

1、按揭购房的 - 购房人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住宅确认;

2、多户家庭共同购买的 - 除夫妻双方以外多人共同购买住宅的,只能有一户申请办理,不申请的一户必须本人亲自到场签署放弃购房落户承诺书;

3、权属发生变更的 - 购房后产权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原购房时购房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以及户籍证明;

4、想转让房屋的-购房落户后,房产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租赁);

5、外地人与本地人共同购买住房的 - 外地人一方不得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转载请联系作者,并注明来源:新杭州人落户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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