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原则
(一)公民同招
根据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民同招”工作要求,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二)属地管理、相对就近
根据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际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及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相对就近安排入学。符合余杭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地(初中为小学学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及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置。
(三)住户一致优先
当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录取。未能录取的,由所在镇街及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有招生空额的学校。
招生对象
(一)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余杭区申请就读小学、初中:
1.余杭区户籍儿童少年;
2.余杭区、临平区(临平街道、南苑街道、东湖街道、星桥街道、乔司街道、运河街道、塘栖镇、崇贤街道,下略)户籍儿童少年,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余杭区购房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
3.小学为持余杭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儿童;
4.初中为:
(1)余杭区小学就读,且为杭州市户籍或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少年;
(2)临平区小学就读,其父(母)在余杭区购房(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本人居住证签发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
5.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可在余杭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其他类”),具体如下: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余杭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余杭区的儿童少年;
(2)驻地在余杭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3)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余杭区的下列儿童少年: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4)符合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居住在余杭区,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余杭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余杭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5)在余杭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外籍儿童少年。
(二)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或往年经原余杭区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
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小学应届毕业生。
招生范围
(一)公办小学、初中严格按照学区范围招生。
(二)民办学校在余杭区、临平区范围内招生,招生不足的民办学校,可在市域范围内补招一次。
(三)民办学校或其投资主体与原余杭区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原订有书面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在协议有效期内,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原余杭区政府委托、承担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履行协议招生或按学区招生均须经杭州市教育局同意,具体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民办学校协议招生或按学区招生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照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报名办法
(一)符合小学、初中入学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分别通过“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和“杭州市小升初管理系统”入学报名,公办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同步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预约、信息登记等各种方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二)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报民办学校者只能选报一所。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三)报名公办民办学校的儿童少年是否符合就读条件,由各镇街中心学校在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审核确定,选报者应在报名开始前已符合就读条件。
录取办法
(一)免试入学
1.公办学校录取。符合余杭区就读条件且完成入学报名的儿童少年,各镇街中心学校根据其入学条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录取,具体排序办法详见《2021年余杭区公办小学、初中入学办法》(见链接一)。
2.民办学校录取。如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其招生计划数,由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派位结果公平公正。如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民办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
余杭区未招足的民办学校剩余招生计划均应纳入补招。除已被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和民办学校等录取的学生外,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儿童少年均可以在需补招的民办学校中选报一所。补招录取仍按上述方式进行。
每次录取结束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余杭区各民办学校录取结果和录取学生名单。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儿童少年不再安排其他学校录取。
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在民办学校工作一年以上且仍在该校工作的教职工,其子女选报该民办学校,未被电脑随机派位录取,该民办学校可追加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班额上限;选报同一民办学校的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庭,可申请组合绑定参加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班额上限。上述追加计划录取均需经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
(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民办学校录取与公办学校第一类A表生(详见链接一,下同)录取同步实施。公办学校第一类录取时,应在选报公办学校的儿童少年(不包括直接选报或补报民办学校者,下同)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
第一批招生(指民办学校录取与公办学校第一类A表生录取)未被录取的儿童少年,均纳入公办学校的第二批录取。报名民办学校及补报名民办学校未录取的,按“同类排序靠后”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学校的同类别儿童少年之后,详见《2021年余杭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安排表》(见链接二)。
(三)一贯制学校小升初校内直升
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由学生(家长)自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初中部招生计划的,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四)实施均衡编班与加强学籍管理
学校应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创新班等不同类型的班级,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和编班。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或空挂学籍,不得变相替换学生,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在起始年级之外,通过扩班或增加班额中途招生。
适龄特殊儿童入学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都必须按时依法入学。确因身体特殊原因需推迟入小学一年级的余杭区户籍儿童,家长须持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户口本,至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
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义务段学校申请随班就读,或到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各校随班就读(含送教上门)的特殊儿童少年均须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分别参见浙江省盲人学校、杭州市聋人学校和汀洲学校招生办法。
招生服务
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各中心学校设立招生政策咨询与监督电话,接受招生政策咨询,监督、受理、查处有关违规违纪招生的行为。
链接一
2021年余杭区公办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符合余杭区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按类别顺序排序录取,其中报名或补报名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根据“同类排序靠后”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01
第一类
02
第二类
03
第三类
根据第三类A、B表顺序排序,同一表次内按以下条件顺序依次确定先后位次:申请人家庭在余杭区自购产权住房年限长;余杭区连续居住时间长;父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
04
其他类
链接二
2021年余杭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安排表
01
小学
02
初中
链接三
2021年各镇街招生咨询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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